关于印发《咸宁学院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9        点击:[]

关于印发《咸宁学院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校内各单位: 《咸宁学院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 宁 学 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咸宁学院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我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合理控制资金流向,防止资金流失,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贪污腐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禁止私设“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而私设“小金库”。对造成学校资金流失,财力分散,影响学校整体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第三条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违规、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或部门单位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小金库”的对象和范围 (一)侵占: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将学校预算经费转为预算外收入或互相挤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劳务、加班费发放标准或虚报、冒领劳务、加班报酬的非法所得。 (二)截留、隐瞒应当上缴的服务性收费收入。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提供由收费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包括课外上机费、职业技能培训费、艺术考试报名费、职称考试报考费、投标费、承办会议会务费、违约金、赔偿款、借书证、学生证工本费、校外公司广告宣传费、赞助费、通信设施管理费、电费等。 (三)虚列支出:学校按年度下拨预算经费指标,单位为此虚报、预列支出,或加大项目成本,将款项领出,收作本单位“小金库”。 (四)资金返还:以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名义,把国有资金转移到外单位,由外单位又以此作为劳务和酬金返还,或在商品采购活动中收受的“回扣”等,不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而私设“小金库”,谋取个人利益。 (五)自收自支:利用学校现有设备、设施和场所,为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自立标准收取设备使用费、服务费,所收款项不上缴学校,自行支配。 (六)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以收抵支,逃避学校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七)私存私放:将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或未及时上缴学校的代收款,长期留置单位流动,以个人的名义存放社会银行储蓄所或存放在其他地方。 第五条 禁止私设“小金库”,应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经济责任制。从学校领导到财务部门负责人、校内各级经济单位负责人、各级财务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聘任岗位、建立经济责任和廉政责任制的过程中,应作出承诺,保证不在所管辖的部门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学校计财处要加强对全校所有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学校对所属主要经济部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如发生违纪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学校除对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外,并将对被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票据使用。除计财处外,学校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一切合法票据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票据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公开收费标准,做到亮证收费,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八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未经计财处批准,不得擅自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计财处应与学校监察、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学校每半年将进行一次“小金库”自查自纠调查,督促各部门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条 鼓励和保护各部门通过合法途径积极创收,学校将设立创收奖励制度,同时,还将设立举报私设“小金库”的奖励制度。经查情况属实,按查出的“小金库”数额的5%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十一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无论其“小金库”金额大小,都应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上缴资金;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账目。 第十二条 在学校组织的财务检查中,对查出有私设“小金库”的部门,应实行处罚。 计财处将停止当期预算经费的使用或扣除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 在收缴其非法所得外,处以不超过“小金库”款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小金库”款额的15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参与“小金库”的责任人不得参加年终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并按标准扣发其三个月的岗位津贴;对设立“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同一部门同期查出存在两次以上的“小金库”问题(自查时发现,财务检查时又发现),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罚款合并收缴。 第十五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由检查机构报告学校党委会讨论作出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相关管理部门,按学校组织、人事管理条例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被查处部门交纳罚款的资金来源。独立核算单位在留用利润中支付;院部、机关在包干经费结余或创收自有资金中支付;个人在工资中扣除。拒不交纳者,委托计财处直接从其账户上划转。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务管理 小金库▲ 规定 通知 咸宁学院办公室 2009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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