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咸宁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群各部门,各教学院(部)、行政处(室)、直属单位,附属二医院: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学校党委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第三条学校党委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推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 第四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全面工作。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院长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群众团体和任何个人对党委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允许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决议没有改变之前不得在行动上有反对的表示。院长和学校职能部门都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与监督。党委要积极支持院长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充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党委要充分发挥院长和行政职能部门的作用,决不可包揽代替行政管理工作。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基层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六条党委书记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和学校的主要领导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七条党委书记的职责是: 1、团结、带领院党委成员和领导班子,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2、带领党委一班人履行《条例》规定的党委职责,坚持集体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的制度,做到议大事、管全局,不断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 3、坚持从严治党,切实抓好党的建设。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基层党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4、坚持民主集中制,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协调党政关系和领导班子内部关系,正确处理领导班子的内部矛盾。带领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组织安排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 5、组织开展和督促检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支持院长建立以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指导教代会、工会、共青团根据各自特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统战工作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6、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做好中层干部的选配、任免、教育和管理工作,选拔和培养年轻后备干部,积极推进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制。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第四章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党委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代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党内外思想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按有关规定讨论和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决定。 3、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和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 4、学校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定员定编和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5、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校办产业政策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资金)。 6、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党委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7、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学校与国际国内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外(境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和处级干部出国等问题。 9、讨论决定推荐全国、省、市、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受全国、省、市表彰的候选人。 10、维护学校稳定,及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会行使党代会职权。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党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纪委书记和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如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 3、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涉及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和重要行政干部任免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意见。党委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党群干部的任免,以党委名义由书记签发文件;行政干部的任免,以党委名义由书记签发文件,院长聘任或解聘。 4、党委会议题,由书记提出或由书记商院长确定。其他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可以向书记、院长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的建议。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会前书记与院长应主动协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第五章 党委督查工作规则 第十条院党委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每个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纪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和党委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一条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每年要向全体党员或党代会代表报告工作1—2次;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学校党风廉政状况及纪律检查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党委会要认真听取、审议党委、院长、纪委的工作报告。 党委要教育和监督领导干部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规定向群众通报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都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监督中的作用。纪委、监察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调查(检查)和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学校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经济实体及其管理部门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是否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和规定。每年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财务、审计机构建设。学校财务活动必须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院党委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纪委也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听取他们一次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咸宁学院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