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学院行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群各部门,各教学院(部)、行政处(室)、直属单位,附属二医院: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校行政管理职能,推进行政工作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行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教育规律办事,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忠于职守,服从党委集体决定和决议,开拓进取,讲究效率;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加强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条 学校行政领导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的决定,充分发挥教学院(部)、行政各部门及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政令畅通,工作有效。 第三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要认真依法遵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要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和文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服从大局,切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 院长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院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领导人和法人代表,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领导、组织、指挥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的职责是: 1、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依法治校,贯彻学校党委决议,坚持集体讨论学校重大问题,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组织提出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德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等,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总结规划(计划)的完成情况。 3、集中精力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组织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科研规划、科研计划,并合理地组织安排教学科研人员,保证计划和规划的完成。经常深入教学科研工作第一线,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和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4、积极配合党委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主动建立以院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学校德育工作。引导教职工以培养人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搞好文明校园建设,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支持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5、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学校经费。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组织和指导有关人员搞好后勤管理、办好校办产业、转让科学技术成果,增加学校收益,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条件。领导和组织学校的监察审计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经济运行和财务秩序。 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一支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主体的教师队伍。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 7、负责健全学校行政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和程序,设置办事机构、聘任或解聘学校行政机构负责人,推动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行政工作的正常秩序,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第三章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是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规范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等组成,党委副书记根据各自分管的行政工作参加相应议题的院长办公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党委、纪委领导同志也可邀请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一般应每二周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讨论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3、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研管理,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讨论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以院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6、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本建设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完善行政管理系统,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8、审议决定学校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部)处(室)重要工作汇报; 9、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处理、决定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 1、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提出或院长商党委书记确定,副院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副书记和职能部门可以向院长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的建议。 2、各部门或单位提出议题时,必须事先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并形成简明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应提出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提前3天填写《院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并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附电子文本)。学校办公室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和缓急程度,综合拟定会议议题报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同意后列入正式议题。无特殊原因,凡事先未提供书面材料和提出意见、建议的议题,一律不上会研究。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的程序 1、学校办公室要充分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院长办公会议题确定后,应及时将议题书面材料送给会议组成人员审阅,并拟定会议通知,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 2、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参会领导到会方能举行。研究某项工作,其分管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3、议事时先由提出议题单位的负责人简明扼要地报告情况,再由分管校领导作出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作出结论,并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对暂时难以作出结论的问题,也应有明确的安排和说明。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的纪律 1、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的重要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2、与会人员实行候会制。涉及本部门的议题才能进入会议室,议题结束后离开会议室。相关议题的与会人员应按通知的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和侯会地点。 3、为保证与会人员集中精力讨论问题,会议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另行处理其它事务。 4、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向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通报会议情况,提供会议记录。缺席者阅后须签名。 5、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议决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外传会议议决的情况。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决议的督办 1、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决定,需向上级单位报告请示或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组织行文;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或职能部门执行。 2、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由学校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3、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向学校办公室反映,由学校办公室协调或请示主管校领导解决。如要复议,由主管校领导提出。 4、院长办公会的决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每季出一期督办通报,及时将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反馈给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咸宁学院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