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发挥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队伍是监督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群众性组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维护中央及省、市、学院各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的任职条件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识大体,顾大局,作风正派,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原则性强;能倾听群众呼声,敢于仗义直言;吃苦耐劳,默默奉献;实事求是,严守秘密;头脑清醒,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纪委、监察处考核,报院党委批准后,由纪委、监察处聘任。
第五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在纪委、监察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纪委、监察处负责。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接受纪委、监察处安排或派遣执行任务时,所在单位必须全力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负有如下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协助所在单位、部门的党、政组织整顿党风政风;
(三)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院各级指示、决议等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四)经常对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五)检举、揭发并协助查处党员、干部、职工的违纪案件;
(六)受理、报告并协助处理教职员工的控告和申诉。
第七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还应接受并完成院党委、行政、纪委、监察处指办或交办的其他公证与监督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 利
第八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阅读各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
(二)列席所在单位的党务、政务会议;
(三)参与所在单位的各种评议、考核、清理等领导小组,监督所在单位的党务、政务、业务、财务及人事等事务;
(四)向全院师生员工调查取证,协助查证落实违纪案件;
(五)对所在单位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认可或否决代表纪委、监察处实施公证、监督权的活动与事项;
(七)对纪委、监察处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发现或遇到重大案件,来不及请示报告时,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以阻止事态扩大或恶化。
第四章 义 务
第十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负有如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法纪和政策水平;
(二)关心时局,掌握全国、全省、全市和我院反腐倡廉的形势和发展态势;
(三)切实深入师生员工,耐心倾听群众呼声,不断扩大信息源;
(四)重事实,重证据,实事求是;
(五)抵制单位保护主义,不搞以情枉法;
(六)维护公理,伸张正义;
(七)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第十一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察员在实施公证、监督时,负有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的义务。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一)群众反映问题不受理、不报告的;
(二)所在单位请其列席党务、政务会议拒不列席的;
(三)对所在单位党务、政务、业务、财务及人事等事务不过问,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协助查案时敷衍了事,息事宁人的;
(五)包庇本单位违纪人员,搞单位保护主义或以情枉法的;
(六)泄漏案件查处秘密的。
第十三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有第十二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一)有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无改正的;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在履行公证、监督职责时玩忽职守的;
(四)接受涉案人员吃请或礼物的。
第十四条 党风信息员、廉政监督员有第十二、十三条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严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免职外,还将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干扰或阻挠本单位案件查处的;
(二)为涉案人员开脱罪责的;
(三)向涉案人员或接受评议、考核、监督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的;
(四)收受前款人员贿赂的;
(五)在监督经济活动时,与被监督人串通,合伙作弊分脏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院纪委、监察处。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咸宁学院纪委监察处
200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