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惯性,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
发布时间:2016-08-2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听一位地方纪委领导讲了这样一件事:他去派驻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调研时发现,实行派驻以来,该部门没有一名党员干部被“立案审查”,也没有一名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当问及这么大一个单位,为什么会“零立案”“零处分”时,派驻机构的负责人反而问:“没人贪污受贿,我查谁?”
如此奇葩的回答,折射出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依然存在旧思维,还爱捧着“老黄历”,在思想认识、工作方法和工作力量使用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需要克服的惯性思维。
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不讲家喻户晓,起码纪检监察干部可谓人人皆知。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是转在口头上、转在文件上、转在形式上,没有在思想和实际工作中真正转、转到家、转到位,囿于固有模式,摆脱不了原有框框,始终没能从“执法”转向执纪,用好“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总以为没有发现党员干部贪污受贿,就没必要大动干戈,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没力量,抓早抓小无招数,面对新形势、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比较弱,见事迟、不敏感。
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于个别部门,就一些地区或“局部”来看,惯性问题也成为深化“三转”的重要障碍。在“围绕中心”上,有的还是习惯于“有难啃的骨头让纪委上”,纪委替政务服务“背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纪律审查上,有的还是习惯于抓大案要案,甚至仍以大案要案数作为考核的“指挥棒”。在线索处置上,有的还是习惯于抓可以立案的线索,不太愿意用谈话函询等方式方法,不是把党员干部作为监督帮助的对象,而是作为“斗争博弈”的对手。在执纪审理上,有的还是习惯于从法律法规中查依据、找条款,而不是对照党章、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找“标尺”。
惯性是一把枷锁,如不能有效克服,就会阻碍“三转”的深化发展,消解“四种形态”的成效。克服惯性,同样不能只是一般号召,而要真抓实干。有一位市纪委主要领导,一方面在市委全委务虚会上进行“三转”专题宣讲,为全体市委委员“洗脑”;另一方面针对少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因循守旧、履职不力、不善担当的问题,进行集体约谈,限期整改,明确提出“不换思想就换人,不转方式就转岗”。这样的做法,值得点赞。
当然,惯性的形成有日积月累的过程,克服起来也要久久为功。对这些惯性,还要采取“强力制动”手段,防止其任性狂奔。同时,要不断健全完善与“三转”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将原有的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习惯导入“新的轨道”,让“四种形态”真正落地,尤其是让“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