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紧盯管党治党失渎职行为特别是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1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构编制、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加的一章,该章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党委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管党治党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完事大吉了;有的党委和纪委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隐瞒、简化、变通;有的担心纪律审查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情况,等等。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整治。目前,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追究已经付诸实践。典型案例便是今年9月,中央纪委对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情况和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关于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主要有三条修订:一是吸收了原《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二是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的行为。三是增加了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条例》规定,不当“甩手掌柜”,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一方面,要将违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行为与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党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相区别,后者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通过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要理解这个主体责任包括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责任,党委书记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人,当然要监督党的纪律、党的规则的贯彻落实。对于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其中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