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省内各高等院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国家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等院校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招生录取、图书教材以及设备采购等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就加强高等院校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端正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各高等院校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质,紧密联系学校建设实际,进一步提高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切实抓好《实施纲要》的落实,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明的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尽快实现湖北由高等教育大省向高等教育强省的跨越。 二、健全制度,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一)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不断完善党委工作制度。高等院校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民主决策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遵守和狠抓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特别是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擅改集体决定事项。要制定和完善学校“三重一大”的具体标准、执行程序、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基本建设和大型维修工程项目管理。高等院校党委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支持学校行政部门不断创新和完善基建(维修)招投标管理制度,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进入政府设立的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要坚持除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外,其他校领导不得插手、干预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建材、配套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要建立隔离墙制度,对领导个人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制约。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基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资金的增减拨付,都要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项目变更较大、资金增减较多的,要在跟踪审计的基础上,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分管领导不得个人决断或审批。 (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要加强学校经费预决算的管理,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经费,学校财务可以拒绝开支。要适度控制学校基本建设速度和贷款规模,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学校内部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集中支付制度,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学校机关处室和各院系不得设立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凡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严肃查处当事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将科研经费纳入“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要制度具体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监管办法,确保科研经费在校内规范、安全、高效运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等学校的收费政策,所有收费均要纳入财政预算外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立设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向学生乱收费。 (四)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行为。要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申诉渠道、违规处理“六公开”的规定。要加强对研究生教育招生、成人教育招生、体育艺术招生以及自主招生的管理和监督,凡是应该公开的招生信息、特别是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测试入围标准和考生名单、享受照顾政策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都要向社会公示、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各种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五)切实规范购销行为,预防经济交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各高等院校要把规范图书教材、大宗物品以及医药用品及其它大型设备购销行为作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健全和落实公开招标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在上述购销活动中收受对方的折扣应该按规定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外收入管理,其中图书教材折扣应让利给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回扣和变相收受回扣。各高等院校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经济交往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机制。 (六)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全方位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要采取学校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审计事务所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学校财务收支、基建工程、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特别是要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凡单体工程项目资金在百万元以上的,要采取跟踪审计和全程监督等同步预防措施。工程建设结算,未经审计和监察部门签字认可的,财务部门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资金。各高校要建立审计结果联动机制,校长要负责抓好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纠正学术领域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的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学术研究领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科研项目(课题)的申报、评审程序,积极预防和纠正学术研究领域的不正之风。对学术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各高等院校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盗用、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获取的荣誉要坚决予以取消,获得的利益要坚决予以追回,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八)深入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高等院校干部队伍建设。要全面落实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轮岗交流制度。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和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要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中多数人不赞成的,不得带病提拔任用;对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要坚持干部的轮岗交流制度,特别是对重要部位、中药岗位人员要定期交流。要落实干部考察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九)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化党务校务公开工作。各高等院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充分发扬民主和深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切实抓好党务、校务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行政负责主抓,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校务公开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完善公开程序,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建立公开评估机制,增强公开的及时性,保证公开内容的全面和真实。要通过各种形式把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向师生员工和社会予以公示、公开,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教育,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领导 (一)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各高等院校党委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三个更加注重”和《实施纲要》关于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要求,把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廉政教育摆上重要位置,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职业道德教育和个人品德教育相结合,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相结合,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构建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筑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二)明确领导班子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高等院校要抓住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关键环节,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责任。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任职、诫勉等三项谈话制度。要加大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定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予以通报,并实施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高等院校要把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要大力加强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把本学校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落到实处。 中 共 湖 北 省 纪 委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 20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