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11-12        点击:[]

咸学院党发[2005]23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对我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参与经商和利用工作之便从事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有偿介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招投标; 三、不准参与赌博或在上班时间及公共场所打麻将、玩牌; 四、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券和支付凭证; 五、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六、不准违反干部选拔程序私下表态,封官许愿;不准跑官要官; 七、不准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利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据己有: 八、不准用公款送礼; 九、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不准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收钱敛财; 十一、不准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全院的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指标包干、用餐报批制度,按季度公布费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不准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不准到外地或旅游区召开会议; 全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本规定,坚持从我做起,严格自律,欢迎全院师生员工予以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8338002和多个举报箱,随时收集和掌握违纪、违规情况。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咸宁学院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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