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宁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咸发〔2014〕7号 2014年8月5日)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委主体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延伸到农村、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等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全面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4.抓好作风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七条要求,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5.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6.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不断完善适合咸宁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开展社会监督,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1.及时研究部署。根据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
2.主动支持纪委工作。加大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尤其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推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接待来信来访。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3.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及时全面掌握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廉洁从政状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的学习作为党委(党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亲自讲廉政党课。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4.坚持组织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提出要求。
5.带头廉洁自律。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行使。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
1.认真抓好布置安排。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单位)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
2.及时加强督促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3.主动参与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积极参与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4.积极支持查办案件。对分管范围内的案件查处工作及时过问、大力支持、积极协调。
5.带头廉洁从政。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行使。加强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二、纪委监督责任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推进工作落实的意见》等制度规定,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违反作风规定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七条要求精神不折不扣落实。
(四)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充分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五)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建立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向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的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级党委(党组)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每年年初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落实监督责任情况。定期向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建立党委班子成员带队检查考核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情况制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活动,每年由党政班子成员带队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对考核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三)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纪委全会上述职述责述廉制度。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度应向上级党的纪委全体会议作述职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纪委委员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使用依据。
(四)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党组)、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别把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五)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责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执行约谈、函询、质询制度。严格落实《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各级党委、纪委有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而不能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上级党委和纪委将对该地、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代表和有关人员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
(七)开展巡查。对下级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巡查,着力发现问题,注重成果运用。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督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监督实效。
(八)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
(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对“一把手”用人权的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决纠正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述廉等制度,建立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机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研究制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实施办法以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副书记(副组长)交流、轮岗的具体措施,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深化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改革,充分发挥监督作用。